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5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现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乡**庄**号,2020年1月19日,因诈骗罪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川汇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4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以来,周口市川汇区**乡**庄村村民高某某以帮助其儿子高某乙(另案处理)在江苏南通买船做生意为由,非法吸收周边村不特定村民的存款118.5万元,并许诺年息一分。至案发前,高某某、高某乙父子共还款22.8万元、尚有96.7万元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银行流水明细、借款凭证;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视听资料:讯问高某乙录音光碟;
4证人高某丙、李某某、李某甲证言;
5被告人高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自2005年以来,向同村及周边村不特定的村民,以给儿子高某乙买船跑运输为由高息吸纳存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文丽
检察官助理:雷云飞
(院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及证据散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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