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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41987********,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住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号楼**室,2007年因犯抢劫罪被双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6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承德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晚2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在高新区凤凰御都小区将被害人辛某某的雪佛兰轿车(车牌号:冀H***)内三张卡盗走。2020年1月9日早9时许,高某某发现辛某某名下尾号为5274的农行卡具有“闪付”功能,随即用自己之前办理的“喔刷”牌pos机将辛某某农行卡内的3000元刷走。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辛某某损失,取得辛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2007年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宏剑

检察官助理:张艳慧

(院印)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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