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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盗窃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18〕74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沈阳市辽中县**乡**村**组**号**。曾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某某,听取了被害人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告人高某某寄住在被害人李守兴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御泷家园28-26号243的家中。

2018年6月8日,被告人高某某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在家,从御泷家园28-26号243窃取现金人民币1000元、三星手机一部及黄金吊坠一个。2018年6月9日,被告人高某某将窃取的手机返还给被害人李某某。经鉴定,被盗的黄金吊坠价值人民币8437元,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

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羁押证明、被告人高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沈阳市苏家屯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

7.其它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爱成

2018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苏家屯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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