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大连市中山区**街。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决定对高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21时许,被害人胡某某和被告人高某某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色酒吧喝酒。次日凌晨2时许,胡某某因醉酒被高某某和酒吧服务人员周某某送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七天优品酒店302房间。胡某某将随身携带的背包放在房间内的床头柜上而后熟睡。次日凌晨3时许,高某某趁胡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于背包下方的钱包内81000日元及500元人民币盗走。中午12时许,高某某在大连市中山区中国银行门前将81000日元兑换成5100元人民币。兑换后的人民币及之前窃取的人民币均被高某某用于个人花销。经调查,中国银行当日日元牌价81000日元折合人民币为5200元。高某某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5700元。
2019年6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见被害人胡某某报警,主动退返胡某某人民币57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2019年7月2日,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前
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中国银行外汇牌价、谅解书;
2.证人周某某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琳娜
检察官助理:张宠智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9842****;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刑事侦查卷宗2册、光盘2张、《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