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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盗窃案不起诉决定书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19〕8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1997********,汉族,大学文化,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大学第**教学楼**号自习室,趁被害人赵某某外出之机,将被害人赵某某的一台玫瑰金色戴尔牌成就5000小妖盒型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上述电脑价值人民币3100元。2019年4月18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主动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已经将所盗电脑归还被害人赵某某,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已经退赔所盗物品并取得被害人赵某某书面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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