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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涉嫌盗窃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刑检刑诉〔2020〕Z190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19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现住公主岭市**屯镇**村**组。1992年5月21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6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抓获归案后临时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于2019年7月28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0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08时许,被告人高某甲来到乌兰浩特市**小区内,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将*区*号楼*单元**室房门打开,入户盗走被害人杨某某现金人民币2500.00元。

2019年4月28日08时30分左右,被告人高某甲来到乌兰浩特市**小区*区*号楼*单元**室,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将房门打开,在室内翻找财物过程中听见有人返回,在被害人张某某进屋后,高某甲仓皇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2.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抓获经过、羁押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办案说明;3.证人证言:郗某、高某乙、庞某、高某丙的询问笔录;4.被害人陈述:张某某、杨某某的询问笔录;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高某甲的讯问笔录;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模板、辨认对象说明;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截图、光盘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人民币2500.00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甲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福全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1册(2卷),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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