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63********,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路**小区**号楼**单元**室。1993年3月15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6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56********,高中文化,法律服务工作者,中共党员,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路老党校招待所。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0********,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庄**组**号。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系临沂中亿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2016年10月,高某某通知其客户江苏君仁矿业将80万货款转账到与该公司有业务往来的薛某账户中,后薛某将该80万货款抵扣中亿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其货款。2016年10月30日,高某某向薛某索要该货款,并将薛某带至沂南县特巡警大队报案。原沂南县特巡警大队长蔡某某安排民警魏某某为双方调解此事,双方约定由薛某先将该80万上交沂南县特巡警大队保管,由薛某到法院起诉高某某后再处理此货款。当日,薛某将50万货款转至魏某某银行账户。2016年11月,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预谋,以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的方式将存放在魏某某账户的50万划走,后二被告人找到被告人郭某某让其配合提起虚假民事诉讼,郭某某表示同意。同年11月4日,张某某为郭某某代理向沂南县人民法院起诉中亿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的虚假诉讼。2016年11月18日,沂南县人民法院对该诉讼调解结案。2017年1月17日,张某某代郭某某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支付50万元。同月19日,沂南县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并于同月22日将存在特巡警大队的50万过付款提取,扣除案件受理费2000元,剩余498000元转账郭某某账号为62300753901********的临商银行账户中,张某某于同日提取8000元,剩余钱款由高某某支配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书证
物证
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高某某、郭某某供述和辩解
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郭某某捏造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其行为妨害司法程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系从犯,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浩博
刘兰奇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85397****。
2.案卷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_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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