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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5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2019年3月28日,因赌博被闽侯县公安局祥谦派出所行政罚款叁佰元人民币。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25日被闽侯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伙同黄某某(已判决)、林某某(已判决)在闽侯县**镇**村**路**号黄某某家的一楼房间开设棋牌室,为赌博人员提供场地和赌具。赌场通过“牌九”和扑克牌以比点数大小形式赌博,每次按赌博金额百分之五抽“骰花”,所得利益由三人平分。在此期间,三人总共非法获得约15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高某某分得5000余元人民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人员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毛某某、潘某某、林某戊、林某己、林某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毛某某、潘某某、林某戊、林某己、林某庚的证言;

3.同案犯供述:黄某某、林某某的讯问及辨认笔录;

4.被告人高某某的讯问及辨认笔录;

5.违法人员林某甲、林某乙的辨认笔录;

6.现场勘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非法所得上缴凭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约人民币15000元,其分得约5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燕菲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其住处(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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