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至2019年11月,被告人高某某在淇滨区**区**号楼**号门**楼**户租住房屋,多次容留刘某某、王某、孟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抽取提成。经统计,高某某非法获利共计291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刘某某、王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卖淫并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十个月至三年零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士华
邢维菁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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