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95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5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镇**村**号,现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浙******的小型轿车,沿合肥市铜陵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站前路交口附近时,遇交警夜查,为逃避检查与副驾驶位的高庆亮换座位。经鉴定:高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122.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液酒精检测报告书;4.查获、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93100****)。
2、案卷材料2册及光盘3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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