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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Z31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工业园区***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厂门口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6月21日,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5mg/100ml。7月6日,界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11月12日,经安徽省界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阮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娟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界首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8155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8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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