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高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5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住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镇**村**组。2020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正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18时50分许,高某甲持准驾车型为C4的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甘******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上乘坐高某乙)沿正长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正长路4km+200m,与路南头东尾西停放的张某某驾驶的甘L2****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高某甲、高某乙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局部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高某甲与张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张某某对高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2020年11月11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高某甲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68.08mg/100ml.

2020年11月24日,经正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高某甲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张某某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当事人高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

2、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醉酒持准驾车型与驾驶车辆不符的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导致两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宁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