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乡**村**组,现住:靖边县**街**附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驾驶证情况:无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疑人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陕K****3号绿色捷达牌小型轿车,从靖边县北大街第四小学门前路段向西的一巷内出发,准备将车辆移至该巷口理发店门前停车,向后倒车约5米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高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07.61mg/100ml。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