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92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2211980********,初中文化程度,出租车司机,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区**镇**村**组**号,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00时35分,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新******号小型轿车沿延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腾飞路与延安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巡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8.9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敏
2020年10月 2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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