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30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冀RM****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和平路(杨芬港镇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兰生园陵园门口时,与蔡某某骑驶的电动自行车尾随相撞,致使蔡某某死亡。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高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勘查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潘增果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