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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交通肇事罪起诉书_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92********,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现住址河北省霸州市**镇**村。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30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冀RM****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和平路(杨芬港镇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兰生园陵园门口时,与蔡某某骑驶的电动自行车尾随相撞,致使蔡某某死亡。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高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勘查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增果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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