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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31986********,汉族,大专文化,**有限公司检查员,户籍所在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屯**号,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镇**园**号楼**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7时15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辽B****2号小型汽车沿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格劳博机床公司门前时,与沿斑马线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杨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杨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高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及收条、血样提取登记表;

2.证人杨某乙(近亲属)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

6.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民廷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00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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