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8261980********,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人,群众,个体,现住固安县**镇**村**号。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18时5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超载的冀R9****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霸州市开发区昆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香河肉饼家常菜北侧时与由西向东过公路的行人赵某某相撞,刘某某驾驶冀R3****号小型普通客车同在该路由南向北行驶,因观察不周将倒地后的赵某某碾轧。经鉴定系两车共同作用导致赵长江颅脑损伤死亡。根据霸州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高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2020年1月24日事故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亲属得到赔偿并谅解高某某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刘某甲、高某华、刘某乙等人的证言;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司法鉴定意见书;6、协议书、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潘增果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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