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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起诉书_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瓦提县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曾用名高*、高*,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住阿瓦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阿瓦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阿瓦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阿瓦提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阿瓦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赵**,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阿瓦提县**********,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阿瓦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8日被阿瓦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阿瓦提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阿瓦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瓦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赵**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31日第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330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被告人高**、赵**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高**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名称为g13999660788和 gan190698700的微信和车牌号新NGX198、新N8978A的家用私家车,自2016年8月5日至2019年7月25日期间,先后在阿瓦提微生活、阿瓦提县公众平台及自建的微信群等数十个微信群中发布非法旅客营运信息,从事往返阿瓦提县至阿克苏市的非法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先后非法运输乘客1430人次,以扫微信二维码的方式或收取现金的方式获得非法营运款71340元。

赵**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名称为QQ520ZEQ、QQ758989和wxid-i3bw6b50c59r12的微信和车牌号为新NXL528、新N53604的家用私家车,自2017年2月29日至2019年9月5日期间,先后在阿瓦提微生活、阿瓦提县公众平台及自建的微信群等数十个微信群中发布非法旅客营运信息,从事往返阿瓦提县至阿克苏市的非法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先后非法运输乘客2841人次,以扫微信二维码的方式或收取现金的方式获得非法营运款133661元。

另查明,2019年7月17日,高**因未取得城市客运经营许可证或者城市客运运输证,擅自从事城市客运经营的行为,被阿克苏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10000元;2019年7月17日,高**已向阿克苏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缴纳行政处罚10000元

2019年9月6日,高**因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行为,被阿克苏地区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罚款100000元。

另查明,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赵**的家属向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退回赵**非法经营款133661元,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高**的家属向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退回高**非法经营款713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四部、对讲机一部、彩色印制微信支付二维码一张、名片等九组物证;

2、书证:阿瓦提县委政法委《关于移交核查涉黑涉恶线索的函》、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阿瓦提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阿交客管【2019】第7-16-1号)、阿克苏地区道路运输管理局《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四十九组书证;

3、证人黄乐、张元吉等59名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高**、赵**的供述和辩解;

5、高**非法经营案视频截图、搜查笔录、搜查现场图片三张、证人王卫英2019年9月20日辨认笔录等现场勘验笔录、侦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6、被告人高**、赵**接受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光碟6张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家用私家车,在阿瓦提微生活、阿瓦提县公众平台及自建的微信群等数十个微信群中发布非法旅客营运信息,从事往返阿瓦提县至阿克苏市的非法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高**、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高**、赵**分别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主动向检察机关退回非法经营款71340元和133661元,两被告的本次犯罪属初次犯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高**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0元,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赵**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如国

(院印)

2020年4月5日 

附:

1、被告人高**取保候审于阿瓦提县阿瓦提镇花园西路十一巷14号附1号;被告人赵**取保候审于阿瓦提县塔木托格拉克镇2大队1组。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15册。物证OPPOR15手机(壹部、红色、型号PAAM00,后有摔裂痕)、OPPOR17手机(壹部、炫彩、型号PBEM00)、OPPOR15手机(壹部、序列号TOZLKVU8TWORNJPJ)、苹果手机A1524(壹部、序列号TK2NNU7CG5QT)。对讲机(壹部、黑色、E`XUN)、微信支付二维码(一张两面、彩色印刷)、鑫源牌斯威汽车钥匙(壹个)、名片(九份),同步录音录像光碟6张。起诉书十六份、量刑建议书六份。

3、被告人高**、赵**向检察机关退回的非法经营款71340元和133661元,随案移送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4、被告人高**、赵**《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5、《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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