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1581号
被告人高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合肥市**信访中心技术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宿舍,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路**花园**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高某驾驶车牌号为皖******号小型轿车,自合肥市总商会大厦上怀宁路由北向南行驶,转上南二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转上东二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转上临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高某血样酒精含量为8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单、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查询、归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告人高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样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4.查获、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健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905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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