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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8〕65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9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群众,住大连保税区**街道**里**房间(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3日11时5分,被告人高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拼装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大连保税区十三芳里园小区31号楼北侧无名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该楼2单元门前时,相继撞上停在路边的三辆小型客车,此事故造成四车受损,无人员受伤。2018年3月8日,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27.09mg/100ml。事故发生后,交警将高某某带至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卫生院进行抽血。后因高某某屡次传唤不到,被列为网上逃犯。

2018年10月16日,交警在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一家网吧内将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记录、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十三芳里园小区物业证明;

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大连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证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琳娜 检察员:吴 海

2018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已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7541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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