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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交通肇事案_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高某,曾用名冯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219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住侯马市紫金园小区X号楼X单元XX层西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号10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驾驶晋LXXXXX号轿车在侯马市程王路立交桥南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时,碰撞在此工作的环卫工人赵某某,造成赵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经侯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高某在案发后及时拨打急救、报警电话,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其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犯道路交通法规,未按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纪亮

(院印)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侯马市紫金园小区X号楼X单元XX层西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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