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19〕3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72********,回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沧县**乡**村,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7日,犯罪嫌疑人回某甲在自己经营的沧县**村屠宰点宰杀从他处购买的442只绵羊,屠宰后其妻子犯罪嫌疑人代某甲卖给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羊胴体6只后,马某甲在集市上进行加价销售时候,听说回某甲屠宰的羊含有瘦肉精,遂将未销售的2只羊胴体存放于自己冷库内。2019年02月15日马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检测在马某甲处扣押的两只羊胴体,其中一份(2号)羊胴体含有盐酸克伦特罗超出标准限量,判定为不合格;另一只羊胴体检测结果为合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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