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31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栗县**镇**里村**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2019年11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甲在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一辆豹王牌BW125T-3A型二轮摩托车行经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路**号对开路段时与证人谢某甲驾驶的粤E08****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马某甲明知对方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后被到场处理的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马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1.2mg/l00ml。
经佛山市顺德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谢某甲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马某甲已与证人谢某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4.证人谢某甲证言;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雄文
检察官助理:吴佳桦
2020年4月2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马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街**号**房,联系电话135*******;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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