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马**,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河南省新野县人,住新野县上港乡**。涉嫌非法经营2020年7月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曾用名马*,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8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商,河南省新野县人,住新野县汉城街道办事处**。涉嫌非法经营2020年7月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 9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马**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马**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未办里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己购买的十余种香烟通过微信聊天联系购买人,后通过被告人马**的快递门市予以邮寄销售,自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马**销售香烟共计919606元。被告人马**在明知马**没有经营香烟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其快递公司邮寄香烟包裹410件,邮寄香烟共计2979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物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马**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未办里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在非法经营中起次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马**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清芳
高 磊
2020年10月13日
附:1、被告人马**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被告人马**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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