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8〕319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镇**村**街**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10年12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18年4月23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8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某某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镇**村**街**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18年4月23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8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某某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丰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永、马某乙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份,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镇**村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对外承包本村街道硬化工程,标底金额为每平方米70元,投标金额少者中标。甄某某(另案处理)得知被告人马某甲、被告人马某乙与其竞标后,为顺利承揽工程,便分别与马某甲、马某乙串通,在招标会前一天给予马某乙五万元好处费、并承诺给予马某甲十万元好处费,让二人在投标时不与其竞标。招标会当天,甄某某又与马某甲、马某乙串通,让其二人在标书上写明投标报价为70元,投标过程中,马某甲、马某乙均按甄某某要求填写,最终甄某某以69.9元每平方米的价格中标。事后,甄某某按约定给予马某甲现金十万元。后**村委会又与甄某某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在路面中间抬高40mm,原定合同在每平米69.9元的基础上增加10%(6.9元)。道路硬化工程完工后,**村委会出具的村街道硬化计算表显示,此次项目金额总额为918.7795万元。甄某某自2013年11月30日起,共支取7笔工程款,合计金额36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在投标过程中,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秋华
2018年10月25日
附:
1.二被告人现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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