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90********,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兰山区人,住临沂市兰山区**道**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东祥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雇佣挖掘机、运输车等设备在其经营的龙丰采石场矿区内非法开采石灰岩矿石约53000吨,总价值1325000元。被告人马某某上交违法所得10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东祥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采砂许可证到期后擅自开采矿石,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浩博
检察官助理:刘兰奇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东祥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70549****。
2、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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