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4********,汉族,小学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个体经营,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街**村。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8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租赁王某某位于河东区相公街道洪岭埠村河东区**街道**村院子,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柴油,共销售柴油价值1015770元,情况如下:
2018年5月5日马某某向河东区相公街道石碑屯村的王某凯销售柴油70000元;2018年5月6日马某某向王某销售柴油17900元;2018年5月15日马某某向王某销售柴油14800元;2019年2、3月份销售柴油91307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振义马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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