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棣检刑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乡**村**号,现住无棣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马某某在没有取得相关部门许可、批准的情况下,非法从事液化石油气销售经营活动,向无棣县城区附近饭店和门市销售、灌装液化石油气,期间共计非法销售液化石油气价值69617元。
1、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马某某先后向无棣一中附近佘家锅子饼门市销售液化石油气37次,价值5991元;
2、2017年8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马某某先后向无棣县城西关馒头房销售液化石油气64次,价值33564元。
3、2017年1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马某某先后向无棣县城可口水饺馆销售液化石油气44次,价值10432元;
4、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马某某先后向无棣县城大口福水饺馆销售液化石油气11次,价值5084元;
5、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马某某先后向无棣县棣新一路防水材料门市销售液化石油气12次,价值9909元;
6、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马某某先后向无棣县城万家乐烤鱼城销售液化石油气16次,价值4637元。
2019年3月12日10时许,无棣县公安局海丰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马某某在无棣县**路**街牛肉板面门前,驾驶电动三轮车非法销售液化石油气,经询问马某某如实交待了其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的犯罪事实。2019年3月16日,经无棣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电话传唤,马某某自行到无棣县海丰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如实交待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宏迪”牌电动三轮车、手机等物证;2.到案经过、销售收款记录等书证;3.证人王洪义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批准,非法从事液化石油气销售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新华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棣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随案移送物品手机一部、记录本三册。
4.证人名单。
5.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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