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矿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51993********,回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和政县,住甘肃省临夏自治州和政县陈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社某某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海西州茫崖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被西部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茫崖市看守所。
本案由茫崖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上旬,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马某甲(已判决)、马某乙(已判决)、马某丙(已判决)三人驾驶青HA****越野车与陕AT****越野车前往阿尔金山自然保护区内用所带枪支猎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野牦牛,并对野牦牛进行剥皮、肢解、装车后返回花土沟时在花土沟环城南路暂一区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查获野牦牛腿38条、改装半自动步枪一支、子弹64发、刀具6把。后经鉴定枪支为以火药为动能发射弹丸的枪支,子弹为制式“五六”式7.62mm步枪弹,涉案野牦牛至少为10头,价值为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宁绿森司鉴聘字(2017)077号;4、指认笔录:作案工具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飞跃
检察官助理:童有芳
(院印)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茫崖行委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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