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靖检诉刑诉〔2019〕68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镇**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靖边县公安局上网追逃,于2019年10月4日被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看守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5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5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安某某在靖边县东环路农贸市**对面安某某租住的房屋内聊天,安某某因感冒吃了两颗药后睡着了,马某某趁安某某熟睡后将安某某大拇指和小拇指戴的两枚金戒指摘下,又将安某某脖子上戴的一条金色项链摘下盗走后直接乘车回到绥德县家中。几日后,马某某将盗窃的两枚黄金戒指和一条黄金项链拿到绥德步行街一家“黄金回收”店内卖了6200元(重约29克)。后马某某在上海旅行一周全部挥霍。经靖边县价格**中心对被盗黄金首饰鉴定认定价格为92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羁押靖边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3册、量刑建议书2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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