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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台山市**镇**路**号,住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大道**新城**区**室。因犯抢夺罪,2012年9月21日被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车牌为湘HVN***的小型汽车行至二广高速公路2127km+200m地段,因超速行驶被高速交警当场查获。随即,马某某向民警出示一本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经民警当场检查,马某某实际持有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E且被依法扣留,其向民警出示准驾车型为Cl的驾驶证系伪造,被民警当场识破。案发后,马某某为逃避打击故意更换手机号,拒不到案。

2020年10月8日,被告人马某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C1驾驶证复印件;

2.书证:查获经过、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刑事裁定书、人口信息等;

3.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提供自己身份信息及头像委托他人伪造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展

检察官助理   梁煜东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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