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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贩卖毒品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542号

被告人马甫情,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88********,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街道**街**号,住**街道**期**栋**单元**室。2014年12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寻甸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1月15日,因为吸食毒品被寻甸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甫情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马甫情多次从马某某(老哑)处购买毒品“小马”(甲基苯丙胺),扣除部分小马作为酬劳后转卖给王某某(小白)。经比对微信转账记录,马甫情共向王某某十次贩卖毒品“小马”。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在卷证实。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甫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甫情为吸食毒品“小马”,多次向他人购买毒品“小马”并多次转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甫情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甫情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建华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马甫情现在云南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云南省官渡区大板桥)强制隔离戒毒;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需要通过“云剑通”(音同)软件连接云南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开庭,请联系民警张金林沟通开庭事宜,张金林电话1398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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