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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贩卖毒品案起诉书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马显武,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73********,回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寻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显武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显武于2020年5月份强制隔离戒毒期满释放回家后,找到戒毒前藏在自己家大门外稻田旁栗子园石挡墙石缝里的“小马”(甲基苯丙胺)拿回家中藏匿,之后多次贩卖给多名吸毒人员吸食。2020年9月3日,马显武出售了7颗毒品“小马”给吸毒人员左某某,左某某通过微信支付200元给马显武;2020年9月份,马显武分二次共出售了14颗毒品“小马”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共收取现金400元;2020年5月份,马显武出售了10颗毒品“小马”给陈某和尹某某,收取了300元现金;2020年5月份马显武出售给李某某7颗毒品“小马”,收取了200元现金。马显武共计贩卖毒品“小马”三十八颗,目前毒品已灭失,根据参考倘甸、凤仪辖区查获的同类毒品的平均重量,推算出马显武贩卖的毒品“小马”每颗净重0.09克,总净重3.4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显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显武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多次贩卖毒品“小马”给多人吸食,共计3.42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显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我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显武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贵平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马显武现羁押在寻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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