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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贩卖毒品案起诉书_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刑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某某,女,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9**1***1***,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街派出所,住大同市云冈区****号,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2019年7月29日被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 2020年4月2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冈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10时许,证人高某某受其朋友“龙儿”之托,坐车来到云冈区*区*区**号楼**单元**层右手偏门被告人马某某的住处,敲开门后,以人民币300余元的价钱,从被告人马某某处购买到毒品“尖儿”1包。交易结束后被缉毒民警抓获,现场收缴疑似毒品1小包。经称量后毒品重1.03克,送检后检出甲卡西酮和咖啡因成分。另查明在本次交易之前,证人高某某曾在同样地点,以同样方式向被告人购买过毒品二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说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毒品称重笔录及照片、毒品检验报告、扣押清单、住院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禁绝毒品的法律、法令,公然多次向他人售卖毒品,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过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坦白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其本人年老且患病,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峰

检察官助理:王莹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电话139-****-****;侦查机关案件承办人怡继煜,电话133-****-****;

2.案卷材料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起诉书壹拾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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