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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起诉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19〕69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陕西省榆林市人,户籍所在地榆林市榆阳区**乡**村**号,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3日被靖边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3日,被告人马某某在靖边县注册成立了**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人马某某**,监事刘某某,纳税人识别号:91610824MA7034NE8Q。经营地址:靖边县**厂三岔路口附近,经营范围:畜产品购销、皮革皮毛、防寒服、建筑材料加工与销售等。公司成立后被告人马某某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用榆林市周边农民的身份信息,伪造资产收入证明等材料为自己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336份,并以此为进项,向北京、天津、江西、河北、广州5省、市的北京世纪海曦针织服饰设计工作室、东莞**服饰有限公司广州**鞋业有限公司等12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7份,税额共计433.3089万元。经对12户企业的账户流水核查,均出现了明显的资金回流现象,证明26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被告人马某某虚开。

靖边县**工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注销登记。

综上,被告人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为433.308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莉莉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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