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长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77********,回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住辽宁省盖州市**号楼,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1日将此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2020年2月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11月20日、2020年1月26日、2020年4月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马某某在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加入“大众创业分享平台”,该平台系以民间互助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49800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发展层、A、B、C1、C2、C3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被告人马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参与管理三个盘,均处于C2级别,盘内成员五十余人。被告人马某某从事发展下线、带动团队等工作,系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申购工作手册、现金日记账本等;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瓦房店市公安局民警对马某某租住的房屋进行搜查的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组织、领导他人参加传销组织,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晓磊
检察官助理:张玉洁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下列材料:侦查卷宗三册、物证四件、《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律师意见》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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