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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长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23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住辽宁省鲅鱼圈经济开发区**村**座**,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7日将此案交本院办理,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2月1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4月1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马某某在长兴岛经济区参与“大众创业分享平台”,该平台系以民间互助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49800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发展层、A、B、C1、C2、C3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马某某积极参与传销组织,在两个架构下分别担任C3、C2岗位,在架构中积极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直接或间接发展参加者80余人形成6个层级的架构,其中直接发展唐某某、王某某、严某某等人,因直接或间接发展参加者个人获得好处人民币40余万元,另外,马某某还在传销组织当中担任讲师角色,积极向新加入者宣讲传销组织的以上裂变规则和提成规则,在传销组织中起到了重要的宣传、组织等作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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