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未来城**超市化妆品柜台盗窃价值88元的奇工美牌染眉膏1个。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未来城**超市化妆品柜台盗窃价值19.5元每瓶的觅诗牌指甲油2瓶。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未来城**超市巧克力柜台及化妆品柜台分别盗窃价值18.9元的费列罗巧克力1盒、价值25.9元的笔韵牌水眉笔1个。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未来城**超市化妆品柜台盗窃价值65.9元的得鲜牌口红1支,被超市员工发现后并报警。经核实,被盗物品总价值237.7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对未来城**超市进行了赔偿,超市给马某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悔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马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马某某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丽媛
(院印)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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