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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盗窃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87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58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镇**街**委**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3日被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由于生活拮据,遂产生盗窃他人财物的想法,并事先购买一把万能钥匙、租赁一辆轿车作为作案工具,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伺机实施盗窃。2016年9月21日9时许,马某某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帆宾馆旁农业银行附近发现刚从该银行取钱离开的被害人温某某,后马某某驾车一路尾随温某某所驾驶的车某某,直至温某某将车停放在大连保税区格林小镇**羊汤馆路边。马某某趁温某某不在,利用事先准备好的万能钥匙将温某某的车后备箱打开,将车后备箱内的人民币22万元现金盗走。上述被盗现金已被马某某挥霍。2019年9月27日,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害人车某某照片、银行交易明细、指认现场照片、前科材料、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

2.被害人温某某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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