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8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镇**组**号,住陕西省靖边县**街附近,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9年因犯诈骗罪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2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3日被靖边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2年5月1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K6136V面包车,在靖边县新房滩村乔某某家盗窃一台55寸海信牌液晶电视,一台海尔牌双开门电冰箱。经价格认定,被盗电视机价格为人民币2402元,被盗电冰箱价格为人民币2489元。
2、2020年2月8日凌晨1时许,马某某在靖边县**镇**村张某某家盗窃,未盗取到有价值的物品。
3、2020年2月8日凌晨1时许,马某某在靖边县**镇**村高某家盗窃,未盗取到有价值的物品。
4、2020年2月8日凌晨2时许,马某某在靖边县**镇**村,撬窗进入韩某某家,盗窃韩某某六年西凤白酒一箱,老人头牌衬衣四件,电水壶一只。经价格认定,西凤酒价格为人民币870元,老人头牌衬衣价格为人民币1192元,电水壶价格为人民币120元。
马某某共入室盗窃四次,盗窃总金额70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警棍、螺丝刀等物证;2.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高某甲、高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乔某某、韩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提取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苗
检察官助理:马晨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物四件。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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