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71998********,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甘肃省**县,户籍所在地新疆**县**乡**村**组**号,本市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于当日执行。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30日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来到库尔勒市七星花园小区内,将被害人尊某某停放在小区的一辆银白色小轿车内12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赃款已挥霍未追回。
2.2020年1月3日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来到库尔勒市七星花园小区内,将被害人尊某某停放在小区的一辆银白色小轿车内1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赃款已挥霍未追回。
3.2020年1月7日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来到库尔勒市慧眼电脑城后的苏新大厦小区内,将被害人米某某停放在小区的一辆白色雪铁龙小轿车内2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追回赃款19元并发还被害人。
4.2020年1月7日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来到库尔勒市梨乡路河畔世家小区,将被害人申某某停放在小区外停车场的一辆银白色厢货车内2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5.2020年1月7日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来到库尔勒市七星花园小区,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小区内的一辆白色越野车内一个黑色头绳、八根中华香烟盗走。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4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以下无正文)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巴特
(院印)
2020年5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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