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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案起诉书_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安阳市**职工,住安阳市龙安区**镇**村**号。因涉嫌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马某某伙同史某某、张某某、王某甲、乔某某、董某某、汤某某、陈某某、曲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某某**交叉**挖洞盗掘古墓葬,盗挖出一些木头。经确认,该地点属于殷墟建设控制地带。

2.2016年底,被告人马某某伙同史某某、张某某、董某某、乔某某、王某乙、曲某某等人,在安阳市殷某某**内挖洞盗掘古墓葬。盗挖出青铜觚、青铜爵等文物并卖掉分赃。马某某中途退出未参与分赃。经确认,该地点属于殷墟重点保护区。

3.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马某某伙同史某某、张某某、董某某、乔某某、曲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安阳市殷某某**路**内挖洞盗掘古墓葬。经确认,该地点属于殷墟建设控制地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同案人史某某、张某某、王某甲、乔某某、董某某、曲某某等人供述;3.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安阳市殷墟管理处协作函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的古某某遗址、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于红伟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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