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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起诉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陕西省子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镇**村**组**号,现住址:靖边县**院**,2020年8月21日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马某某在靖边县某某某经营一家“靖边县马某某粉条厂”。马某某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2020年3月份至7月份(因前一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保候审期间),该马在生产粉条的过程中超量添加了明矾(硫酸铝铵),2020年7月15日经陕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铝的残留量为793mg/kg,高于国家规定的≦200mg/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生产、销售的粉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李霞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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