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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起诉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9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陕西省子洲县人,户籍所在地子洲县**镇**村**组**号,现住靖边县**院**。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8年11月起,被告人马某某在靖边县**儿园附近经营“马某某粉条厂”(2018年11月16日登记注册),生产的粉条为“诚意牌”粉条。为了使粉条更有韧性,被告人马某某在加工粉条的过程中添加了硫酸铝铵(明矾)。2019年9月2日,靖边县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马某某生产的粉条进行了抽样检查和提取,后委托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提取到的粉条进行铝含量的检测。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检测结果为:粉条内铝的残留量为464mg/kg,高于国家安全标准要求≦200mg/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生产、销售的粉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莉莉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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