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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81965********,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新平县人,住云南省新平县**镇**村委**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9日被云南省新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建明,云南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一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二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新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7月20日,玉溪***矿业有限公司组织人员清理尾矿自流沟,在沟里共清理出100多张选金毛毯,工作人员准备把清理出来的选金毛毯拉走时,马某某等人驾驶牌照为云******的面包车堵在路上,不让工作人员将选金毛毯拉走,同时,马某某从车上拿出一把刀威胁工作人员,并强制把选金毛毯拉走。马某某组织人员自2011年10月至2019年8月,采用毛毯在玉溪***矿业有限公司尾矿自流沟选金时,收集到31.26吨矿粉,并将矿粉堆放在新平县**镇***村委会***组罗某某家江边地里准备出售。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仍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或其它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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