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714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于新疆焉耆县,身份证号码6528261988********,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新疆和静县**乡**村*组**号,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路**城**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9日凌晨1时4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新******号小型轿车在库尔勒市**小区前路段行驶时,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巡控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马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为247.9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文雁
李军亮
2020年09月0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库尔勒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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