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城检刑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5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容城县,住容城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在押。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0时41分,被告人马某某无证驾驶冀**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容城县高速公路路口时被容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经鉴定,马某某静脉血酒精含量24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国柱
(院印)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在容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4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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