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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故意伤害罪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矿公诉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捕前住:茫崖市某某镇某某店内,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茫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9日被茫崖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茫崖行委看守所。

本案由茫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马某某某某店找武某某索要工资时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马某某用菜刀将武某某的左小臂砍伤,经海西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武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茫)公(刑)鉴(活)字【2019】154号;5.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情节,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飞跃

(院印)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茫崖行委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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