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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矿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2119**********,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现住茫崖市“某家大院”**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茫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1日被茫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5日被茫崖市公安局逮捕;经茫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日被茫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茫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9日1时30分许,在茫崖市某镇“顺发棋牌室内”,被告人马某某酒后与靳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马某某先动手对被害人靳某某靳某某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靳某某胸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靳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详见西公刑鉴(伤)字【2018】07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等;2.证人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鹏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已取保候审,现住:茫崖市某镇某煤场门面房第*排第*间。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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