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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3********,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重庆市**集团有限公司**,出生地重庆市合川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号附**号,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1227日、2020221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202018日、2020320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1212日、202029日、2020421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1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实业有限公司会议室内,在协调工程款问题过程中与被害人陶某某全发生争执,后马某某用脚踢了陶某某全左侧肋骨,造成陶某某全“左侧第9、10肋前份骨折”。经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陶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到案后,被告人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病历材料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张某某、杜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公安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  虹

检察官助理:石  磊

                                  2020年4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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